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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赵瑞新申请执行北京金洋恒泰模板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瑞新,北京金洋恒泰模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赵瑞新。被执行人北京金洋恒泰模板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赵瑞新申请执行北京金洋恒泰模板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7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付 亮代理审判员 李江波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