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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沈铁西民二初字第33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董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沈铁西民二初字第3328号原告: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14层1404室。法定代表人:黄雄,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董芳,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董荣。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治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治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诗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