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什邡执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吕少禄、张坤芬、王英、吕哲瀚与覃定长、什邡市欣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少禄,张坤芬,王英,吕哲瀚,覃定长,什邡市欣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什邡执字第317-1号申请执行人::吕少禄(系死者吕先波之父),住什邡市回澜镇。申请执行人:张坤芬(系死者吕先波之母),住什邡市回澜镇。申请执行人:王英(系死者吕先波之妻),住什邡市回澜镇。申请执行人:吕哲瀚(系死者吕先波之子),住什邡市回澜镇。法定代理人:王英,女,住什邡市回澜镇。被执行人:覃定长,男,住中江县古店乡。被执行人:什邡市欣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皂角。负责人:钟尚洪,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吕少禄、张坤芬、王英、吕哲瀚与被执行人覃定长、什邡市欣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的(2013)什邡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覃定长、什邡市欣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33.00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覃定长、什邡市欣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收入12933.00元。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覃定长、什邡市欣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2933.00元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朝清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俊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