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初字第4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阳光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苏彬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省阳光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苏彬,张玉龙,田朝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4036号原告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艳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伟,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阳光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斌。被告苏彬。被告张玉龙。被告田朝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阳光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苏彬、张玉龙、田朝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孔 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红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