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黔南刑执字第3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黄文科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文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南刑执字第3257号罪犯黄文科,男,1989年4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2007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4月8日释放。2009年11月4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金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附困难证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2013年7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黄文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已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在磁环加工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0年2月26日至2012年2月25日考核周期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2月26日至2013年2月25日考核周期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文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