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初字第697号原告王某,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告魏某,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文霞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旭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