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06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国臣与被执行人罗萍、葛明金2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某;罗某;葛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622-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葛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武区民三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罗某、葛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借款2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1300元/月计算自2012年3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葛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罗某、葛某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但被执行人罗某、葛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家凤银行存款2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彭 夙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驰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