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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江民管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合江县腾达机制页岩砖厂与成都华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异议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江县腾达机制页岩砖厂,成都华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江民管字第7号原告合江县腾达机制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唐天才,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胡炯祥,四川省合江县诚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华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琳,执行董事。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合江县腾达机制页岩砖厂与被告成都华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在《担保协议》中对因履行担保协议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有明确约定,本案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定的《担保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定如下:被告成都华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2013)合江民初字第1819号案件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廷清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永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