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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催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远大电机厂、王世权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远大电机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催字第96号申请���:慈溪市远大电机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邱王村。代表人:王世权,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金昭君,该厂员工。申请人慈溪市远大电机厂(普通合伙)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1005305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2年11月6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宁波永生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永生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范市支行营业部、背书人宁波永生实业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远大电机厂(普通合伙)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远大电机厂(普通合伙)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坚锋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