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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二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方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方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0799号原告某公司被告方某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方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某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志雄的起诉,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对被告方志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涛人民陪审员  刘亚萍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