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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270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朱新伟与张路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2708-1号申请执行人朱新伟。被执行人张路民。朱新伟与张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公证处作出的(2011)郑管证经执字第2788号公证书及(2012)郑管执证字第41号执行证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路民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24号院3号楼12层10号房屋一套,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述房产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路民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一套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天增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林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