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554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于欢与马忠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欢,马忠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5540号原告于欢,女,1989年4月18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马忠心,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欢诉被告马忠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由原告负担225.00元,返给原告225.00元,邮寄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艺馨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