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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554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于欢与马忠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欢,马忠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5540号原告于欢,女,1989年4月18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马忠心,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欢诉被告马忠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由原告负担225.00元,返给原告225.00元,邮寄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艺馨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