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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调确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秋、韩红波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秋,韩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163号申请人:王秋。委托代理人:杨晓东,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华军,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韩红波。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王秋与申请人韩红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沈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秋与申请人韩红波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7月24日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韩红波欠申请人王秋货款44000元,于2013年8月5日支付20000元,余款24000元于2013年9月5日前付清;二、若申请人韩红波未按上述调解协议第一项履行,则申请人王秋可就未到期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