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浙江天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诸暨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浙江天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岳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乐敏。被告:诸暨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国忠。原告浙江天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不交纳,亦未按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 昕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汝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