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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俊成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银河烨明灯饰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成,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银河烨明灯饰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108号原告:张俊成,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住所:重庆市彭水县。委托代理人:符强、陈松伟。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银河烨明灯饰厂,住所地:。投资人:丁国明。委托代理人:蒋建平。上述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俊成于2013年7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成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缓交),由原告负担,原告应于收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立案庭缴纳。(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植荣本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官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