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韦╳科滥伐林木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X科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X科,男。东兰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X科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景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X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份,被告人韦X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砍伐与韦X益购得在林生屯“坡凉”坡的一片杉木林。经检量检测,被告人韦X科滥伐的杉木70株,折合立木蓄积量11.4216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韦X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归案说明,东兰县林业局林政办公室的证明,东兰县隘洞镇纳就村林生队“坡凉”坡林地被滥伐林木立木蓄积量鉴定意见书,证人韦X雄、韦X东、韦X益的证言,被告人韦X科的供述,被告人韦X科的辨认笔录、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草图、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X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立木蓄积量11.421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X科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韦X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属初犯,本院决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X科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须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唐红刚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步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