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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79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谢玉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玉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7916号原告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山区韩村河镇山庄1号院。法定代表人赵文亮,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坤,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被告谢玉阳,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海珅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