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杜民一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淮北矿业设备博览城投资有限公司与卢红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矿业设备博览城投资有限公司,卢红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451号原告:淮北矿业设备博览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吕香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蔚超,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作邦,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红远,男,住安徽省淮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矿业设备博览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红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矿业设备博览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淮北矿业设备博览城投资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矿业设备博览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89元,由原告淮北矿业设备博览城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霍园园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庆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