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刑初字第1096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超,农民。2009年1月19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1月1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4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9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超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4月15日晚上,被告人周超至本市新河镇三和超市停车场,窃得被害人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绿驹牌“中华韵”电动车。经鉴定,被窃车辆价值人民币2070元。2、2013年4月19日下午,被告人周超至本市新河镇市民大道438号后门,窃得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绿驹牌“新希望”电动车。经鉴定,被窃车辆价值人民币2240元。2013年4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周超至本市泽国镇购物中心预谋盗窃,在寻找作案目标时,因形迹可疑被群众抓获。温岭市公安局泽国镇派出所民警出警至现场后,扣押被告人周超用于盗窃的一辆电动车,并将其传讯归案,随后其主动交代了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王某的陈述,证人赵某、陈某的证言,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自首情况说明,价格鉴证报告书,辩认笔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超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有前科,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超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瞿晓轩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方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