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5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霆与刘鼎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霆,刘鼎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5282号原告陈霆,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出生。被告刘鼎革,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陈霆与被告刘鼎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俊红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惠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