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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5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霆与刘鼎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霆,刘鼎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5282号原告陈霆,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出生。被告刘鼎革,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陈霆与被告刘鼎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俊红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惠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