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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王爱萍与边燕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萍,边燕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254号原告:王爱萍。被告:边燕烂。原告王爱萍与被告边燕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行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王爱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边燕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王爱萍起诉称:2011年5月底,滕军峰以妻子边燕烂经商临时缺钱为由,向原告借取现金20000元,同年7月1日,边燕烂以同样理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事后未予归还,为此,原告王爱萍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边燕烂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王爱萍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一份,证明边燕烂向其借款的事实。原告王爱萍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至7月间,边燕烂先后两次向王爱萍借款共计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边燕烂向王爱萍借款50000元。借款后,边燕烂未归还该笔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已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应归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边燕烂归还原告王爱萍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边燕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行健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