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执恢字第48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铭可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铭可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谢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恢字第484-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铭可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尚明,董事长。被执行人谢向阳。本院作出的(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谢向阳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锦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符 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