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襄阳宏泰公司与杨新华、杨新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宏泰盛世实业有限公司,杨新华,杨新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26号原告襄阳宏泰盛世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杨新华。被告杨新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宏泰公司与被告杨新华、杨新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宏泰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宏泰盛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襄阳宏泰盛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小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