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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经开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某水泵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经开民初字第849号原告王**,女,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水泵厂,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水泵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潘昱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