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知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宜良县糖果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宜良县糖果娱乐城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昆知民初字第117号原告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宜良县糖果娱乐城。原告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帝豪公司)诉被告宜良县糖果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2013年6月4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北京帝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邬慧芳,被告宜良县糖果娱乐城的委托代理人奎文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惠达州公司)是《永远垮不掉》、《假如爱能重来过》、《蚕》、《恋恋女人香》、《大象》、《早安,摩天轮》、《摩天轮,晚安》、《我的爸爸》、《该死的温柔》、《只欠秋天》、《我的爱从四面八方攻击你》、《斯琴高丽的伤心》、《飞舞》、《飞雪》、《左眼皮跳跳》、《最后一次》、《感动天感动地》、《看我的眼睛》、《犯错》、《爱你爱到心碎》、《刺青》、《亲爱的别走》、《放开吧》、《怎么忍心放开手》、《爱比不爱更寂寞》、《流着泪说分手》、《放开手》、《爱上不该爱的人》、《当爱还没说出口》、《每一次想起》、《太过爱你》、《我曾爱过的女孩》、《擦肩而过》、《观音手》、《难以启齿的柔弱》、《那把火》、《猜》、《更好》、《差不多》、《甜蜜的伤口》、《怎么会》、《完美的结果》、《柔柔》、《分手》、《你说》、《轰轰烈烈的小诗》、《上上签》共47首作品的著作权人。经北京惠达州公司授权,北京盛世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盛世辉公司)获得了以自己名义在中国境内(港澳台除外)许可他人以卡拉OK方式行使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经北京盛世辉公司授权,原告获得了以自己名义在中国境内(上海、安徽、福建、浙江、江苏及港澳台除外)许可他人以卡拉OK方式行使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47首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及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其曲库中删除47首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200元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213.43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公证费1250元,取证消费300元,燃油费36.93元,通行费8.5元,住宿费42.5元,餐饮65.5元,出租车10元),合计人民币32413.43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答辩称:1、被告认可侵犯原告的放映权,但认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复制权,被控侵权歌曲是通过CD刻录上传到服务器上的;2、在诉讼之前被告没有收到任何通知,被告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了原告的权利;3、被告已经在庭前将涉案歌曲删除了,并保证以后不再传播。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庭审中的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如是,被告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针对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1、《EQ乐宴唱片集全系列(一)》;2、(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12号公证书;3、(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751号公证书;4、确认函,欲证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惠达州公司,原告经授权对涉案音乐作品享有以放映、复制方式提供他人使用,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第二组:(2012)云昆国正证字第12191号公证书,欲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享有权利的涉案音乐作品的行为。第三组:1、取证支出发票;2、公证费发票;3、取证交通、食宿等费用发票;4、律师代理费发票,欲证明原告为维权而产生的合理支出。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EQ乐宴全系列(一)》是一盒有A、B、C、D、E共5盘DVD光盘组成的音像出版物(以下称为涉案出版物),该出版物的包装盒盒面彩封、封套和DVD光盘上均有“出品:EQarts唱片”、“版权提供:EQarts唱片”、“出版:上海音像有限公司”、“总发行: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制作者:EQarts唱片(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人:EQarts唱片(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版号:ISRC-CN-E02-10-366-00/V.J6”、“敬告:本合辑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等文字内容以及“EQarts唱片”图文组合标识,包装盒盒面彩封、封套上标明了100首歌曲的名称及演唱者。上述歌曲包括涉案的《永远垮不掉》、《假如爱能重来过》、《蚕》、《恋恋女人香》、《大象》、《早安,摩天轮》、《摩天轮,晚安》、《我的爸爸》、《该死的温柔》、《只欠秋天》、《我的爱从四面八方攻击你》、《斯琴高丽的伤心》、《飞舞》、《飞雪》、《左眼皮跳跳》、《最后一次》、《感动天感动地》、《看我的眼睛》、《犯错》、《爱你爱到心碎》、《刺青》、《亲爱的别走》、《放开吧》、《怎么忍心放开手》、《爱比不爱更寂寞》、《流着泪说分手》、《放开手》、《爱上不该爱的人》、《当爱还没说出口》、《每一次想起》、《太过爱你》、《我曾爱过的女孩》、《擦肩而过》、《观音手》、《难以启齿的柔弱》、《那把火》、《猜》、《更好》、《差不多》、《甜蜜的伤口》、《怎么会》、《完美的结果》、《柔柔》、《分手》、《你说》、《轰轰烈烈的小诗》、《上上签》共47首歌曲,每首歌曲均在片首标明歌曲名称、演唱者、词曲作者姓名,片尾标明制作者“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EQ唱片”标识。北京盛世辉公司(甲方)与北京惠达州公司(乙方)签订有编号为2010fs0823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一份,乙方授权甲方管理的所有音像节目限于本合同附件之音像节目登记表,包括版号为ISRC-CN-E02-10-366-00/V.J6出版物中的所有内容。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专有的方式授权于甲方以自己的名义独家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并且乙方授权甲方有转授权和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自2010年11月15日至2013年11月14日止),授权地域为中国大陆地区(港澳台除外)。上述合同还约定了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附件约定支付费用,合约自动解除等内容。上述合同的附件之《音像节目登记表》列明的100首歌曲名称等相关信息与涉案出版物所标明的100首歌曲的名称等相关信息相同。2011年3月28日,北京盛世辉公司出具《专有使用权转授权合同》一份,将其从北京惠达州公司获得的音像节目的专有使用权转授权给原告北京帝豪公司管理,并授权原告享有转授权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合同期限自2011年3月28日至2013年11月14日止,授权地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上海、安徽、福建、浙江、江苏及港澳台除外)。北京盛世辉公司于2011年8月18日、北京惠达州公司于2011年8月15日分别出具《确认函》各一份,确认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和专有使用权转授权合同正在履行中。2012年12月1日,原告北京帝豪公司申请云南省昆明市国正公证处到被告经营的位于宜良县鱼龙路延长线金房小区一区(国税局旁)糖果candy量贩KTV201号包房进行证据保全,保全到该营业场所的点歌系统中存在上述涉案的47首歌曲,并可以放映这一事实。原告为此支付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原告经授权获得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上述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取得的放映权等权利系民事实体权利,原告基于民事实体权利及相关授权而享有诉权。因此,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有权对发生在昆明地区卡拉OK经营场所的侵犯涉案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如是,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授权,依法取得涉案歌曲的放映权,其权利依法应当予以保护。被告未经涉案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放映服务,已经侵害了原告作品放映权。被告侵害原告作品的放映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其经营的KTV内停止播放并删除侵权作品的主张,属于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要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所得,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院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和被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经营档次和规模、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被告配合诉讼的程度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8800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部分成立,对其成立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宜良县糖果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KTV内播放并删除音乐电视作品《永远垮不掉》、《假如爱能重来过》、《蚕》、《恋恋女人香》、《大象》、《早安,摩天轮》、《摩天轮,晚安》、《我的爸爸》、《该死的温柔》、《只欠秋天》、《我的爱从四面八方攻击你》、《斯琴高丽的伤心》、《飞舞》、《飞雪》、《左眼皮跳跳》、《最后一次》、《感动天感动地》、《看我的眼睛》、《犯错》、《爱你爱到心碎》、《刺青》、《亲爱的别走》、《放开吧》、《怎么忍心放开手》、《爱比不爱更寂寞》、《流着泪说分手》、《放开手》、《爱上不该爱的人》、《当爱还没说出口》、《每一次想起》、《太过爱你》、《我曾爱过的女孩》、《擦肩而过》、《观音手》、《难以启齿的柔弱》、《那把火》、《猜》、《更好》、《差不多》、《甜蜜的伤口》、《怎么会》、《完美的结果》、《柔柔》、《分手》、《你说》、《轰轰烈烈的小诗》、《上上签》共47首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宜良县糖果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88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34元,由原告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0.34元,由被告宜良县糖果娱乐城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陈 红代理审判员 罗娟艳代理审判员 白 昱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茹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