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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607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宗元与四川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江分公司贷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元,四川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江分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6077号原告张宗元。被告四川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正柏。被告四川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江分公司。负责人钟方国。本院收到原告张宗元与被告四川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江分公司贷款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张宗元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宗元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 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