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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田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汉刑初字第00053号公诉机关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8日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汉检刑诉[201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理了本案。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8日7时26分,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陕GBP1**号正三轮摩托车载乘员田某甲沿漩上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肇事路段时,车辆失控侧翻,造成田某甲当场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汉阴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2013年3月7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田某某与受害人田某甲的亲属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人田某某赔偿受害人田某甲亲属共计12.5万元。赔偿款于同日履行完毕。被告人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某询问笔录、蒲某某询问笔录、田某乙询问笔录、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照片、民事调解书、死亡证明、取保候审保证书、领条、谅解书、驾驶证、行驶证、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并载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的表现。案后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争取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汉阴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田某某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被告人田某某平时表现良好,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助理审判员 卢 叶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文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