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衡孝霞申请执行潘道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孝霞,潘道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衡孝霞,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号。被执行人:潘道宝,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渔民,住安徽省××××号。衡孝霞申请执行潘道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民一初字第005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潘道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道宝立即给付申请人衡孝霞借款3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潘道宝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道宝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