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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南刑执字第32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佐军强奸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佐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南刑执字第3268号罪犯王佐军,男,1984年8月2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2007年10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铜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2010年6月18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23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18日止。2013年7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王佐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在磁环加工劳动中,能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0年2月26日至2011年2月25日考核周期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2月26日至2012年2月25日考核周期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佐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至2013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