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建民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建浩与被告力宁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浩,力宁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建民初字第2032号原告陈建浩。被告力宁芝。原告陈建浩诉被告力宁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宁芝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浩诉称,2013年3月23日,原告前往被告万达金街店索要早教课程退款,被告原本承诺变卖店里空调用于偿还原告,但是一直未能履行。后被告请求原告同意其分期偿还欠款以便让其店铺可以持续经营下去,并当场写下借条,约定2013年4月25日前归还完毕。但至今未能归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72元。被告力宁芝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力宁芝系南京X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京X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系从事婴幼早期教育培训的机构。原告为其子在该公司报名参加了培训课程。后因该公司门店关闭,无法继续提供培训服务课程,承诺退还原告剩余培训费用。经双方协商,2013年3月23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力宁芝写下��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力宁芝向陈建浩借款人民币3072元,定于2013年4月25日之前归还完毕,后至今未能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3月23日达成的借条,实际上并未发生借贷事实,该借条所载明的3072元借款实为欠款。被告作为南京X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公司无力支付教育培训费用退款时,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该借款协议的达成,可以认定为被告自愿承担其公司的退款义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未能按约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力宁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辩论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力宁芝于本判决生���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陈建浩3072元培训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南京X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芹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