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法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蓝田县三里镇低五尺村民委员会与张锦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田县三里镇低五尺村民委员会,张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法执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蓝田县三里镇低五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蓝田县三里镇低五尺村。法定代表人黄涛,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张锦锋,男,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蓝田县三里镇低五尺村民委员会与张锦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锦锋于2013年7月23日自动向申请执行人蓝田县三里镇低五尺村民委员会返还低五尺小学教室14间及操场,申请执行人蓝田县三里镇低五尺村民委员会收回了低五尺小学教室14间及操场。案件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蓝民二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杨养成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