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裕行执字第0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程正平、唐保琴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程正平,唐保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裕行执字第00048-2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先德,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程正平,男,汉族,1978年11月11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唐保琴,女,汉族,1980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2)六裕行执字第000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程正平名下的N-S1103江淮小汽车皖一辆。现因该车辆经评估、拍卖,已经成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程正平名下的皖N-×××××江淮小汽车的查封。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郑 如 国执行员 曾 凡 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