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法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荔浦县国土资源局与荔城镇金雷村新厂屯第一村民小组XX倾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荔浦县国土资源局,荔城镇金雷村新厂屯第一村民小组XX倾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荔浦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荔城镇金雷村新厂屯第一村民小组XX倾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荔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荔浦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XX倾交出土地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荔城镇金雷村新厂屯第一村民小组XX倾户已按照裁定书约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荔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韦华国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覃丽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