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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审民申字第010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天正与李斌、马河斌、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天正,李斌,马河斌,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审民申字第010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天正,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旺苍县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斌,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河斌,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武功县河道乡三马村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刚,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天正因与被申请人李斌、马河斌因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汉中民终字第00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天正于2013年7月23日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天正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天正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玉红代理审判员  贾黎明代理审判员  杨宗信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