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申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3-08-13
案件名称
吕宝伟与赵连华、深圳市阿尔法变频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吕宝伟,赵连华,深圳市阿尔法变频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4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宝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林柱,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星,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连华,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阿尔法变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风云科技大楼501之一。法定代表人:毕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伏栋,该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吕宝伟因与被申请人赵连华、深圳市阿尔法变频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三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吕宝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周 翔代理审判员 罗 霞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