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刘某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27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赌博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涂益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瑞安市仙降街道项岙村125号出租房内经营六合彩,接受王某、杨某甲、侯某、田某、陈某、杨某乙等人的投注,累计接受总投注额达27000余元,非法获利4000余元。期间,被告人刘某甲的妻子何某(已判)明知被告人刘某甲经营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仍在下班后帮助被告人刘某甲收注登记。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覃某甲、晏某、王某、杨某甲、侯某、田某、陈某、杨某乙、项某、刘某乙、覃某乙、肖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暂扣款票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招引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积极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二、被告人刘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扣押在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海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