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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一初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1-09

案件名称

刘艳与王家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王家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1088号原告:刘艳,女,1991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定城镇××村小户××组××号。委托代理人:王峰,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家金,男,1964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新华街。委托代理人:王忠梅,定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艳与被告王家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单正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