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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spanstyle="font-size,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民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磐民一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1800.00元及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居住在德惠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赡养纠纷一案委托德惠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代理审判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