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民一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陈益峰与陕西昇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益峰,陕西昇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465号原告陈益峰。被告陕西昇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陈益峰陕西昇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益峰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素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