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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民初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孟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孟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2090号原告孟某。被告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孟某在开庭前申请撤诉,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孟 杰审 判 员  潘光辉人民陪审员  张 璐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