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573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会刚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洲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