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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民一初字第017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沈建文与张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文,张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民一初字第01749-1号原告:沈建文,女,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张家合,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副(又名张付),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依据(2013)包民一初字第0174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7月8日冻结了被告张副(张付)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金寨路888号房产,于2013年7月8日查封了担保人张继成名下位于合肥市蒙城北路2055号华孚商业广场房产。因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沈建文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被告张副(张付)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金寨路888号房产的查封措施;二、解除对担保人张继成名下位于合肥市蒙城北路2055号华孚商业广场房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虞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