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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卫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国,闻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王卫国。被执行人闻永忠。本院在执行王卫国申请执行闻永忠赔偿一案中,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XX录代理审判员  裴庆敏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