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卫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国,闻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王卫国。被执行人闻永忠。本院在执行王卫国申请执行闻永忠赔偿一案中,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XX录代理审判员 裴庆敏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