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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与赵张兵、唐年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赵张兵,唐年荣,郦位明,陈满红,丁友法,章婉琴,赵仙苗,俞满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1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负责人:李力。委托代理人:陈大栋。被告:赵张兵。被告:唐年荣。被告:郦位明。被告:陈满红。被告:丁友法。被告:章婉琴。被告:赵仙苗。被告:俞满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与被告赵张兵、唐年荣、郦位明、陈满红、丁友法、章婉琴、赵仙苗、俞满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本案被告已自觉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龙会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