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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南刑执字第3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石开杰贩毒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开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南刑执字第3313号罪犯石开杰,男,1986年7月18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2011年5月12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13年12月24日止。2013年7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石开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在外协加工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1年10月26至2012年10月25日考核周期评为综合记功,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开杰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3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