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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0907号原告文某某,女,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周俊利,重庆市彭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唐某某,男,1963年2月26日,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为12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龙小平代理审判员  王永勇人民陪审员  邵小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亚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