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海格联运供应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格联运供应链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564号原告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港进港三路物流中心大楼608。法定代表人梅春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春华,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彭丹,女,汉族,该公司法务。被告深圳海格联运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长平商务大厦2506。法定代表人梁显华。委托代理人陈光宝,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勇明,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海格联运供应链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海格联运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海格联运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立雄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秀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