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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45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黄福文与黄世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文,黄世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4518号原告黄福文,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黄世聪,男,36岁,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文与被告黄世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福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黄福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章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