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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265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2650号原告王某某,男,1986年9月27日生,汉族,军人,住富平县留古镇某村某组。原告王某某,男,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某某之父。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86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留古镇某村某组。被告刘某某,男,1951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刘某某之父。被告杨某某,女,1949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刘某某之母。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国庆人民陪审员  白富春人民陪审员  段选民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亮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