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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法执字第0014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景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法执字第00145-3号申请执行人景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景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案由:离婚纠纷。景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乾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杨某某自2012年12月1日起,每月20日之前支付景某抚养费1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某某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其在银行的账户存款进行了冻结,并划拨该账户存款1000元,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乾法执字第00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 苑代理审判员  冉军岗代理审判员  张利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伟 来自: